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2011年)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 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
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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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YYYY年MM月)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