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2011年)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 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
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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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4年)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09年)
-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