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2007年)
-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2022年)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2019年)
-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