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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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