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一、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四、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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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2019年)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2004年)
-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象山海关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抢救保护北宋永昭陵地宫问题的复函(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