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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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
-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201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2006年)
- 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