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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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2021年)
-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2024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1986年)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