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第三条
下列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一)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
(二)水果;
(三)茶鲜叶;
(四)畜禽;
(五)禽蛋;
(六)养殖水产品;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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