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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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3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