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第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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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
-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年)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