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第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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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9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