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计经)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
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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