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2013年)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年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等,确定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级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三、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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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