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
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垦发〔2003〕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下同)职工的户口问题是特殊年代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农垦系统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垦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在册,并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调入、录用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中,已登记有当地农场常住户口的人员,经核实认定后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已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地方,按当地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二、
这次解决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户口“农转非”问题属于落实政策,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民劳务工、国有农场代管的成建制村的农民,其农业户口性质不变。
三、
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的具体工作,由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布置,组织公安和农垦等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政府联系,组织本系统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公安机关要求清理户籍档案,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及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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