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科技部、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1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合肥、芜湖、蚌埠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要充分发挥合芜蚌地区的科教优势和产业优势,促进高端人才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更多激发全社会创造潜力和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努力把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先行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产业创新升级引领区、大众创新创业生态区。
二、
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强化差异化发展的路径探索,突出特色,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
同意将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
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6月16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201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9月)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200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