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条
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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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 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景德镇陶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