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条
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2014年)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