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条
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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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2000年)
-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2021年)
-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