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条
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
- 旅行社条例(2017年)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2015年)
-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8年)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