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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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 公安部关于整顿非公安部门成立的“派出所”、“民警队”、“专业警察”的通知(1982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