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
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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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铁集团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
-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
-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