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出口骗税”)行为,系指外经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买单业务和采用伪造、涂改及套取的出口退税凭证申报退税,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外经贸企业是指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等。
第四条
对有出口骗税行为的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形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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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