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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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卡拉苏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2007年)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