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对于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扩大就业、适应多层次市场需求、繁荣地方经济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对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成熟健全的服务体系是保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 服务体系是以服务社会各类中小企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目的,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三、 培育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体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图,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培育服务体系要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以及突出服务性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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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九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