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 试点原则
(一)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
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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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19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年)
-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