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 试点原则
(一)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
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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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的通知(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 “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6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