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水利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广电总局国管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的指导意见(2023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