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 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合作发展共创辉煌在二○○一年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
- “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2001年)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