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2018年)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
-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