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2000年)
-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
- 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