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河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线、采砂、排污口设置、涉河建设项目等方面,是水利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是当前水利工作的一项硬任务。加强河湖管理,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是建设美丽中国、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河湖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 指导思想和原则
1.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科学规划、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力提升河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做好水上簿证牌管理工作的批复(199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