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多数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这两者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要按照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
二、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具体措施。要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尤其要做好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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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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