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多数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这两者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要按照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
二、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具体措施。要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尤其要做好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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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应急部体育总局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2022年)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