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二、
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
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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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
-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