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 将第十条第三项删除。
三、 将第十二条删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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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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