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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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2003年)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2022年)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024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