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8年)
-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2016年)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2019年)
-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