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