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