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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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2023年)
-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