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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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
-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
-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2023年)
-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医疗救治及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