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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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元首杜尚别声明(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