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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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2024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