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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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1年)
-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