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证监会令第73号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
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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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2010年)
-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