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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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一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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