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0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