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银行转帐单复印件;
(二)财务凭证复印件;
(三)举报材料复印件;
(四)交易记录复印件;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
(六)其他书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