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1年)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
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
对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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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2016年)
-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8年)
-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2010年)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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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