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07年)
-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8年)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