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邻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采取团队方式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加强合作,促进边境旅游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边境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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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