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2006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加入于1997年9月5日经国际原子能机构外交大会审议通过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同时声明: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第2条(u)项以及第27条提及的“超越国界运输”的理解是:作为抵达国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任何缔约方在同意来自另一缔约方的国内实体的超越国界运输前,应当向该超越国界运输的启运国确认该超越国界运输已得到该启运国的批准。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2013年)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