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推进体育监管信息公开,加快体育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制定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全国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黑名单,负责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采集与公示、设立举报信箱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所辖区域体育市场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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