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效发挥了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有的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不重视,有的地方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积极,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热情接待申请人,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请求权。
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都必须依法受理。以下情况的复议申请都应当依法受理:经审查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不能判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不服请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投诉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耐心解答申请人的诉求和疑惑,告知其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
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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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连云港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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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