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
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YYYY年MM月)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 关于推动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