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 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