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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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2020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4年)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