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筹备组;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经营和风险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则
(一)
机构定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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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5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2001年)
-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