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