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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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年)
- 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2018年)
-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 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