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