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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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年)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