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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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