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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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2017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2001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