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2022年)
第一条
为了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听证员库,作为辖区内检察院选用听证员的主要来源。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也可以设立。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听证员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库人员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确定人选,经审查通过后入库:
(一)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
(二)发布征集听证员库成员公告,申请人自愿报名。
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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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
-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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