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部以警示通报或提示函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部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以及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部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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