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