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兴化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