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
将第十七条中的“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
将第十八条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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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2年)
-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 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2020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999年)